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