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