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备案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不得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并追溯相应中标流通企业和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