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备案网点家电下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备案网点应当设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并现场为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