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