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