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