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