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