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