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