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