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