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消费者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消费者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