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