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