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