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