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第六条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 第十条 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存管银行、结算公司。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视同注销旧户,开设新户。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