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