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