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