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在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外存放清算备付金;

以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