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划拨。 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所筹集的资金,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主办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给发行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