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

违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报备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未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未按期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