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