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对总体特征作出评价,就所审计的事项作出结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