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如果推断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审计人员应当增加样本量或采用其它审计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