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选取样本时,应当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保证总体中的所有抽样单位具有均等的被选取机会。

抽样单位可以是金额单位,也可以是实物单位或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