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编制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时,审计人员应当利用分析性复核印证其他审计方法得出的结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情况的总体合理性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增加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