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应当利用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价结果,以计算样本量。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