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执行期间审计风险的评估发生变化时,审计人员应当重新分析审计风险是否在最初审计方案确定的水平之内。如果审计风险超出可以接受的水平,就需要执行追加的审计测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