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主管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审计业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按解密程序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