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划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执行同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相同保管期限。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