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2008年) 三、

三、 关于第二部分第八章的修改

将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节修改为:

“5.2.1 修改的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作出了规定,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则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这是修改本身应当满足的要求。

……

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的不能被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

上述修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