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