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因工作需要分包检测、校准或者检查工作时,应当将其工作分包给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资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