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贮存、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检验数据的分析等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