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与其控股股东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职责、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完全分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