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与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