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作出的批准决定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