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