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