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