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实验动物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人员,应当逐步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