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扩大加工贸易业务范围的,新增部分须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