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跟踪了解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并要求联网企业定期(半年或一年)书面报告有关核销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