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