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