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第六条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